河南省博士后政策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发[2017]12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平台;工作站是指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经批准可以(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平台;基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内,经批准与我省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平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统称为设站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服务保障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职责:

  (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组成的博士后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按照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全省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博士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三)健全与国家投入相匹配、与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资助机制。

  (四)负责本省范围内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推荐,基地的评审设立,博士后设站单位更名,具备独立招收资格工作站的申报。

  (五)负责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的审核工作;协助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博士后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

  (六)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考核评估;组织博士后人员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引荐以及博士后联谊等服务工作。

  (七)组织开展“博新人才”选拔评审工作。

  (八)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具体职责:

  (一)将博士后工作纳入本地、本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单位流动站、工作站或基地设站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上报。

  (三)负责本地、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协助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

  (五)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联谊活动等。

  第十条 设站单位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评估等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

  女入托入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

  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联谊活动等。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成立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进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

  和政治思想表现等进行评议。

  (二)对博士后人员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意义、可行性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并提出职称评定建议。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平台包括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简称“两站一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基地属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一级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5、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服务保障;

  (五)设有基地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未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二)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科研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有能力、有意愿联合培养招收符合条件的博士到本单位做博士后研究;

  (五)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服务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设立基地。

  第十六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博管办按照要求进行初评后择优上报,全国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经全国博管委批准设立。设立基地,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直属机构博士后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后择优上报,省博管办组织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

  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博管办核准,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经国家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十九条 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按照国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工作站应向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具备独立招收培养资格的工作站经审批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六条 基地委托省内流动站、工作站联合培养招收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基地应向流动站、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八条 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内容、进度、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可结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选派到国外(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妥善解决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外籍来豫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时间办理人才(R字)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居留手续,将来豫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

  第三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纸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对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是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以及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工作评估、联谊活动等经费。

  第三十六条 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给予资助。

  第三十七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度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助,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按照规定对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第三十九条 设立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外省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

  第四十条 设立“博新人才”资助经费。“博新人才”资助计划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博管办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组织遴选,择优资助。

  第四十一条 设立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活动专项经费。结合地方需求,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及其创新团队,向基层企业、贫困地区开展人才项目对接、科研成果转化、合作攻关、科技咨询、人员培训等。对承担博士后科技服务基层活动的省辖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资助,有效推动基层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四十二条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设站单位应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与本省级投入相匹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第八章 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订河南省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办法。考核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十六条 根据评估情况对思想重视、管理规范、工作积极、招收工作成效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表彰(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被撤销的博士后设站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

  第四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服务保障

  第五十条 按照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服务目标,做好博士后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十一条 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功能完备、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博士后人才管理系统,使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转化更加高效、设站单位考核评估更加准确。

  第五十二条 开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搭建博士后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联谊活动,加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纵向、横向联系,促进学科融合学术交流。

  第五十三条 设立河南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四条 支持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豫来豫、创新创业,推进博士后人员与基层、企业、贫困地区科研项目对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就业创新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公寓建设,依托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等现有资源,或者通过发放货币化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鼓励省辖市和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 日起施行。2011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